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1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2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贯彻《公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为避免重复税务登记,对于已登记在册的无照户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时,应使用其原纳税人编码,不得重新赋予纳税人编码。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为兼营行为,需要到外县(市)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为其开具纸质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