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地级市国税局按附件2的格式要求填报稽核结果异常、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于5月23日前上报至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戴穗勤邮箱)。
二、各地要仔细核对上报的数据,防止纳税人将逾期未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报。
附件: 海关缴款书申请再次稽核比对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