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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将佛山市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13年1月的申报期起,纳税人发生《通知》第六条规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以及国内深加工结转货物,应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一式两联,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合法的购进凭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纳税人发生“已使用过的设备”、“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收齐凭证”等4项免税业务时,应在申报免税时提第(二)项和第(三)项资料;发生其他免税业务的,在申报免税时不需提交第(二)、(三)项资料,这两项资料由纳税人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二、对从2012年7月1日起(出口日期)明确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请于《公告》规定的申报期内补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免税申报;如果原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申报的,则不需再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原规定未完成免税核销申报的,仍沿用原申报办法申报免税,完成后,新发生的业务使用原申报系统按照单证收齐方式申报。
四、对《公告》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按下列方法调整申报:
(一)因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在2013年1月申报期内按下列方法申报调整,逾期的,不得再申报调整。
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或“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进料加工货物)和销项税额,相应调增“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2.按规定计算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
3.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免税申报。
(二)2011年报关出口、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未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在2013年1月申报期内按下列方法申报调整,逾期的需按内销征税。
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相应调增“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2.按规定计算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
3.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免税申报。
五、其他
(一)外贸出口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到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出口免税申报;其他纳税人到基层税务分局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的申报系统免税操作具体见附件。
 

附件 : 
生产企业免税申报操作指南.doc
外贸企业免税申报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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