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二条中软件开发企业的确认。企业应报经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为软件开发企业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资助支出的审核确定,应报经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后,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