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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下发的《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凡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不分行业和经济性质,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人员。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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