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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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