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业以晋财税字﹝2000﹞20号文转发各地。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两个通知中的精神特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发票的取得,凡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凭证。投资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凡按有关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二、“办法”第六条,凡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有关报表,并附送有关资料报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办法”第十条,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除按“办法”提交有关资料外,凡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的还应由地、市以上(含地市一级)计委、经委、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出具产业认定证明。
四、关于“办法”中所列的3个附表可由各地、市按所要求的格式自行印制。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