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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确定及有关具体问题,另文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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