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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印制保险投资金发票请示的批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保险投资金发票的请示》(晋人保发﹝2002﹞1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人保总公司对规范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为适应你们的工作实际,从2002年4月1日起启用《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凡你公司开办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投资金时须开具《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
  二、《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共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兰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联、记账联填开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兰色。
  三、《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规号码采用大红荧光防伪油墨
  四、《保险投资金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购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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