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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省局曾以晋国税明电﹝2001﹞36号下发各地执行在案。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明发电﹝2002﹞33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实地核查的范围及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前,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局审核,派人实地核查时,需两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地市级税务人员。
  二、实地核查的内容
  实地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规模、企业销售情况和企业日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等情况。
  三、实地核查报告
  实地核查结束后,参加核查人员,必须写出核查报告,同时还要提出被核查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和用票量的建议。
  四、实地核查的要求
  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实地核查和审批职责的,要严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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