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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山西移动通信公司已改制重组为山西通信服务公司与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移动(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子公司。现将有关税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地分公司、各县(市)营业部(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手续。鉴于明年全国将统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各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先行办理登记手续,待统一换证时再行发证。
  二、移动公司的税收管理,按晋地税流字﹝1997﹞第4号文件精神办理,即各县(市)营业部由各县市地税局税政科(股)征收管理;设立涉外税务分局的,由涉外税务分局集中征收管理;个别市地已实行市地集中征收管理的,统一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涉外税科)征收管理。
  三、移动公司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应自其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规定执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根据目前涉外企业发票的管理规定,移动公司应使用同时印有中英文的涉外企业发票(式样附后)。各市地地税局可根据本地移动公司现有发票的使用和库存情况,统一确定本地使用新版发票的时间,但旧版发票使用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3月31日。为了降低发票印制成本,确保发票安全及印刷质量,新版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各市地地税局领购、发放。
  各市地要将移动公司明年的发票年用量于1月15日前报省局税政管理一处。
  五、各市地、县地税局要对移动公司做好有关税收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征管档案,加强管理,强化日常检查,确保各项涉外税收政策执行到位。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表: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专用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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