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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从1999年起,我省国税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月份、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这一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的精神,省局修订设计了《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见附件)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纳税申报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由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填报。该表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签收盖章后各份的用途分别为: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作为税款征收及征管档案保存资料;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的用纸规格为A4竖式,由省局集中印制。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从预缴2003年1季度的所得税时启用。对2002年底省局统一印制分发的《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其适用范围相应进行调整,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份、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一律按其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减免税额及已预缴税额计算当期应预缴税额。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对已预缴税款大于应预缴税款的部分,年终汇算清缴时方可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平时不能办理退库事宜。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纳税人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应的税率。
  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只能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弥补,不得在月份、季度预缴税款时进行弥补。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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