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要求,从200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要加强征退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免、抵、退”税管理工作。
二、为便于统一管理,内外资生产企业统一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原则上由地市进出口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负责。
三、对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复核。
四、各地市信息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持和网络维护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