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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精神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现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03﹞40号)精神,提高对再就业工作的认识,切实把落实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地各级地税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加强部门协作,切实搞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这项工作由各市(地)征管、计会、税政部门提供下关数据,有政策法规部门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政策法规部门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工作关系,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
  三、各征收单位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帐,及时记录减免税情况。
  四、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晋地税所发﹝1999﹞38号、晋财法﹝2003﹞13号文件的执行情况。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改进意见,自查结果要在7月20日前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五、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无误上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上报时间为:
  1、附件1于季度终了后6日内上报。
  2、附件2为7月10日前上报。
  两表“编报机关”要加盖单位印章。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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