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有关文件及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我局已与省国税局以晋国税发﹝2003﹞185号、190号联合下发各地。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省局特作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宣传,保证将认定工作按时完成,不出差错。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晋国税发﹝2003﹞19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对纳税人进行认定,不得擅自越权认定、审批、更不得擅自认定委托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
三、市(地)县、主管地税机关三级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年审台帐,建立健全认定和年审的有关手续,资料。随时掌握纳税人情况,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发现纳税人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立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已认定的资格,收回认定证书。
四、对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各地要力争在11月底以前完成,最迟不得超过12月10日。
五、认定工作所需的证、表、章、年审标识,省局以统一制作完成,并按各地所包数量陆续下发。对各地认定工作中数量不够需要加制的证、章、年审标识,必须向省局报告加制的数量,经省局统一后,在省局制定的山西和利印刷厂统一制作,各地不得擅自制作,对“自行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各地应妥善保管,确定专人负责。
六、各地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的总体情况应于2003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