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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井下巷道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企业井下巷道报废损失可否税前扣除的请示》(长地税税二发〔2005〕5号)悉。煤炭企业井下巷道属矿井建筑物,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矿井建筑物的报废损失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予以税前扣除。鉴于煤炭企业矿井建筑物报废净损失难以确定的实际情况,可依据报废矿井建筑物占全部矿井建筑物的比例分摊未提足煤矿维简费的差额,作为报废矿井建筑物的损失数额予以税前扣除。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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