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商品销售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为了规范经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需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中国石化销售业务管理系统。为了方便纳税人,提升整体业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启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商品销售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式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商品销售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中石化普通发票)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手写无效,该票一式五联,具体详见附件。
二.发票使用
(一)中石化普通发票仅限于12家分公司及部分县公司在批发、直销环节使用,具体名单如下:
大同公司本部及灵丘公司;
朔州公司本部及怀仁公司;
忻州公司本部及宁武公司;
太原公司本部;
晋中公司本部及灵石、寿阳公司;
介休公司本部;
阳泉公司本部;
长治公司本部及沁县公司;
晋城公司本部及高平公司;
运城公司本部及永济公司;
临汾公司本部及侯马、翼城公司;
吕梁公司本部;
(二)中石化普通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4月1日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销售成品油仍使用“山西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卷筒发票)”
三.发票管理
(一)中石化普通发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印,逐级发放,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售和管理。
(二)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使用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严格领、用、存手续,严禁超范围使用普通发票。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商品销售普通发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