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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缴的土地租赁费税前列支等问题的请示》(阳国税所发〔2004〕75号)收悉。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上缴山西地方电力资产管理公司的土地租赁费在税前列支和1999年至2002年在“其他应付款”项下挂帐的小窑煤加价款等涉税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上缴山西地方电力资产管理公司的土地租赁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
  二、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至2002年期间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的上缴财政专户的小窑煤加价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规定,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省内发电企业在生产成本中提取的小窑煤返还款,不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全省发电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提取的小窑煤返还款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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