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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晋市地税税二发﹝2005﹞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省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煤炭生产企业,应按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在我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明确前,各煤炭生产企业在备案标准范围内提取的安全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明确后,按新标准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晋财建〔2004〕320号)所规定的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并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详细说明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煤矿维简费的问题,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晋地税所字〔1995〕第63号)第六条规定与财政部《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规定不一致的,应按财建〔2004〕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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