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潞矿集团司马矿井筹备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潞矿集团司马矿井筹备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长国税发﹝2005﹞2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司马矿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司马矿井筹备处销售的原煤允许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现行规定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
长国税发〔2005〕289号
关于对潞矿集团司马矿井筹备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我市长治县国家税务局所辖企业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司马矿井建设筹备处属潞矿集团下属企业,2002年经长治市人民政府以长政发〔2002〕79号文件授权开发,并由潞矿集团在2003年以潞矿人字〔2003〕270号文件决定成立。2004年初,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能源〔2004〕134号文件批准司马矿井立项建设,2004年3月份办理税务登记证。目前,该企业筹备工程已接近尾声,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期间每月可生产原煤6-7万吨,月实现销售收入1800万元左右,企业提出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但由于企业部分手续尚在办理中,没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无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晋国税发﹝2005﹞168号文件规定,在未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企业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现有职工已达千人,年产值数亿,如不能使用专用发票并按13%征税,企业将无法正常经营。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国税发〔2005〕150号第一条规定,我们认为该企业不属于“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而不申请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建议在企业完善手续之前,允许该企业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6%征收率计算交纳税款。
妥否,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