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开展专项纳税评估情况的通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票管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和税收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的要求,为进一步拓展金税工程数据应用,省局下发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开展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晋国税〔2005〕418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利用稽核系统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对家电和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批发零售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目前这项工作已经结束,并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发现并查出了18万余份非正常滞留发票和709万元涉嫌偷逃税款
此次评估涉及需核查存根联滞留票48432份,其中发现属于正常滞留票29773份,非正常滞留票18557份,非正常滞留票占全部调查存根联的38.32%。专项评估一般纳税人户数528户,涉及非正常滞留票6362份,通过评估发现购进未入账金额共25617.42万元,税额4348万元,未入账金额占入账金额的比例为27.06%。未入账部分的税额为709.58万元,占已申报税额的5.1%,其中家电批发零售业未入账税额299.5万元,占已申报税额的15.03%,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批发零售业385.73万元,占已申报税额的14.1%。
(二)拓展了稽核系统数据资源的应用范围,拓宽了增值税管理的思路。
这次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对企业进行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引发了各地对挖掘和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及其它增值税数据应用的重视和思考,使以前被视为“运行垃圾”的数据成为税源管理和稽查选案的重要线索,实现了数据的增值,对于全省更好地的拓展和延伸数据应用,加强增值税管理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三)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提供了依据
此次通过存根联滞留票信息发现的一些企业购进不入账,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和部分纳税人 不按规定开具、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通性。为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存根联滞留票形成的原因
(一)正常滞留票
1.退票红冲:由于下列原因导致销货方将已开具的正数发票全联次保存并作废,跨月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造成原正数发票滞留:
(1)因购货方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货款,销货方未将已开具的发票交给购货方;
(2)因货物质量、价格纠纷等原因购货方不接受销售方已开具的发票;
(3)因发票密码区打印有误、破损褶皱、购货方名称变更等原因无法认证;
(4)因客观原因延误导致发票过期无法认证。
2.不抵扣认证:外购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认证而未认证。
3.超期未认证
一些企业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取得的发票超过90天认证期限而无法认证抵扣,但企业按规定入了帐并于销售时计了收入。
4.作废失误
销货方在开票当月作废发票,仅在会计处理上进行作废处理,未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将该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滞留票
1.账外经营:购进货物属实(发票保存完整或已损坏丢失),但未入账核算,未申报纳税。
2.购销争议:发票存放在购货方,企业自述滞留原因是拟退回货物或要求价格折让,准备将发票退回销货方或要求重新开具。
3.三无发票:购货方自称无购货、无付款、无发票。具体情况需异地调查。
4.借名购货:第三方为取得购货价格优惠,以购货方(经销单位或代理单位)名义购进货物,该经营业务与购货方无任何关系;购货方为完成销售业绩取得返利,同意或授意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购进或联营购进货物。
5.超期未认证退回后重新开具
部分纳税人在收到发票后由于未及时进行认证,从而导致超过90天认证期限而无法认证抵扣,但纳税人又将发票退回到销货方,销货方开具了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后,又重新开具了蓝字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二、 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评估工作中的问题
进未入账、账外经营问题
通过对存根联滞留票的检查核实,发现一些企业购进不入账,取得的抵扣联发票不认证、不抵扣,使这部分货物销售在体外循环,从而达到隐瞒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目的。从评估核查的情况看,一方面是纳税人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货物销售的利润率普遍较低,利益驱动促使利用各种手段偷逃税款。例如:运城市一户经销摩托车的公司,2004年度的实际申报销售额217万元,销项税额36.9万元,进项税额35.3万元,应缴纳税款1.6万元。该公司非正常滞留发票69份(金额393万元,税额66.8万元),经外调查证落实,全部属于账外经营,假定这部分货物如实入账核算,按照10%成本利润率计算,该公司偷税6.68万元,是实际申报税额的4倍。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评估发现部分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情况是部分产品地域代理商,为了完成销售指标与厂家协商将厂家零散的直接销售部分挂入各地代理商帐上,从而导致出现一些企业没有收到抵扣联发票,这主要存在于大型商场或汽车代理商。另一种情况主要是存在以销量进行返利和价格折扣,达到一定的销售量后,企业能以较低的价格进货,所以有些小规模纳税人为了以较低的价格进货,就以一些销售量较大的一般纳税人名义在厂家开设户头,厂家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购销行为与此户一般纳税人无关,这也造成了一些纳税人没有收到抵扣联发票。这些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必然会造成一定税收漏洞,也势必给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管理带来难度。
(四)有部分发票情况不明,需进一步核实
非正常存根联滞留票数据能为核查企业账外经营提供重要线索,但要作为定性或定案的依据,还需移交稽查部门继续稽查。一是由于评估时间有限,有些滞留发票中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如长治襄垣县一电器公司,涉及滞留票786份,涉及金额2139.24万,税额363.67万元,已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二是专项评估发现,有部分存根联滞留票购货方表示没有收到过销货方开具的发票,也与对方无业务往来。如忻州市反映,在涉及的583份发票中就有192份发票购货方企业表示没有收到过,也不承认与销货方企业有业务往来。此类问题已移交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取证。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要求
(一)认真总结,提高对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进行纳税评估重要性的认识。此次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一方面是受各地机构改革、发票量分布不均衡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存在部分市领导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利等主观因素的影响。2006年省局将采取更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各地要对去年的专项评估工作“回头看”,进行分析总结,为2006年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继续开展纳税评估奠定基础。
(二)充分利用发票信息,将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作为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此次专项纳税评估结果表明,通过核查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可以发现一些企业的账外经营问题,特别是在商贸流通领域,账外经营问题较为严重。通过这次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加强对本地滞留票的审核检查,将本地存根联滞留票作为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以票控税”的要求对企业各项销售收入进行有效监控。
(三)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一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加强对企业人员使用发票的监督指导,督促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收到的抵扣联及时认证。二要对连续几个月有存根联滞留发票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督促企业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专用发票,杜绝企业为平衡税负人为不抵扣专用发票的问题。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存根联滞留票分析、核查的长效机制。四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