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治钢铁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主体资格的批复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发﹝2006﹞1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炉富氧喷煤及配套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山西省经济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晋经投﹝2004﹞61号)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的具体改造内容为购置6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改造氮压机组,对原料系统、喷煤系统、站区管网等高炉喷煤工艺系统进行完善,形成18万吨/年的能力;国产设备投资额3471.07万元。经审核,该企业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主体资格,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据实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事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