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手工版发票和新版建筑业手工版发票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由于全省统一的开票软件暂时未开发完成,省局决定从2月1日起,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开票软件未下发各地使用前,纳税人需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票样附后),两种手工版发票的开票限额均为合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
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发票代码为:214000×9×002;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发票代码为:214000×2×002。为区分各市局领用发票,8位发票号码的前两位表示各市局和直属一分局,具体为:太原市局01、大同市局02、阳泉市局03、长治市局04、晋城市局05、朔州市局06、忻州市局07、吕梁市局08、晋中市局09、临汾市局10、运城市局11、省局直属一分局12。
三、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手工版联次、规格、内容与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相同,开具时“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密码区”不填写,其他项目的填开严格按照国税发173号文件要求开具。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6〕187号)要求,加强对两种手工版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代开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征收税款或者严格审核分包人出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代开的手工版销售不动产发票、手工版建筑业发票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
在两种手工版发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略)
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2、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