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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17号令《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是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管理,对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保证个体经济和经营业户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要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和鼓励纳税人积极主动建帐。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建帐管理工作与规范税收秩序,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相结合,逐步实现个体工商户的综合控管,促进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认真实施,规范建帐。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建帐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原来建帐标准的基础上作了调整,提高了建帐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实施中,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帐成果,积极引导符合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建立简易帐或复式帐,正确核算经营情况,如实申报纳税。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建帐标准。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省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的标准为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省局不再制定其他标准。
  (二)申报管理。实行复式帐或简易帐核算的个体私营业户,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依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三)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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