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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2006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工银晋营计﹝2007﹞1号)。我们对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并进行了实地核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号令)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26号)的规定,
  同意其符合财产损失认定条件的抵债资产损失净额5186万元,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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