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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盂县农村信用合作社2006年度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盂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关于核销盂县金属镁厂呆帐贷款的请示》(盂信合发﹝2006﹞26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第4号令)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2﹞226号)文件规定,我们对该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并进行了实地核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其符合呆账损失认定条件的损失2182万元,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据实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实行账消案存‚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应记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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