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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资产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吕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请示》(华晋焦煤字﹝2007﹞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经对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查,剔除不符合在建工程损失认定条件的在建工程损失114783304.66元、不符合坏账损失扣除条件的其他应收款4239614.16元及不属于审批范围的转让资产损失9515627.37元,同意其余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净损失361995837.14元‚从2006年度起‚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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