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凡主管税务机关已确认其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和核定利润率的,如与《办法》相抵触,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确认。
三、《办法》所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各地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四、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局将适时制定下发具体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