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营业税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现行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局研究,现将建筑业营业税的有关纳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原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一(94)51号通知中,对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已作了规定。针对这一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和基层反映,为便于征收管理,对该纳税地点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1.纳税人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在应税劳务发生地、即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纳税人承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向其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总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其中某施工企业承包的一段工程未跨省的,不能视为跨省工程,其建筑业营业税应在该段工程所在地缴纳。
3.纳税人承包我省省内跨市、地区的工程,其纳税地点由有关市、地区税务局报省局具体研究确定,对总包的省内跨市、地区工程,但其中某施工企业承包的一段未跨市、地区的,其建筑业营业税仍应在该段工程所在地缴纳。
4.纳税人承包我省各市、地区内跨县(市、区)的工程,其纳税地点问题省局授权由各市、地地税局依据以上规定精神具体研究确定。
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具体征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59号文件中,对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按照建筑业财会制度的基本规定进一步做了明确,我省已转发执行。但在具体执行中,有的工程项目没有认真执行建筑业财会制度的规定,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影响了税款的征收入库。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在具体征收中,对不及时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项目,可采取对纳税人“按工程预收款项征税款、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决算清缴税款”的办法征收建筑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