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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7号《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发行营业税的返还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其委托由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向省财政厅提出返还申请。省财政厅负责审查批复并按原税款入库次级办理具体返还事宜。
  二、关于农发行欠税的清理问题.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自营业务及委托由农业银行系统代理的业务欠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收的清理工作,仍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鲁财税字﹝1995﹞ 第41号文件精神办理。截止1995年12月31日仍继续欠缴的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一次性补缴入库。在欠缴清之前,不予办理营业税返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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