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地税局:
随着代理业务的发展,各种新的代理形式不断出现。为统一税收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和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精神,特将下列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对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项收入,可扣除支付给海、陆(铁路、公路)、空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对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含服务费或手续费),允许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对从事代理业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凡未经总局或省局正式下文明确扣除项目的,一律依其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