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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曲阜“三孔”等旅游景点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省文化厅:
  你厅鲁文计﹝1997﹞第34号文《关于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曲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向国内外游客游览孔府、孔庙、孔林等旅游景点收取的门票收入,是其向游客提供游览服务取得的经营收入,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应税劳务收入,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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