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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娱乐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娱乐业营业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球、乒乓球、壁球、滑(溜)冰、射击、狩猎、钓鱼、跑马、儿童游乐场、滑道、棋牌室、健身房、水上游乐场、电子游戏机、模拟电子游艺、动感电影以及其他未列举名称娱乐项目,不论是乡镇以上、还是乡镇以下,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娱乐业营业税。
  其他未列举名称的娱乐项目由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设有卡拉OK等设备,能够在顾客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的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凡不能把服务业与娱乐业的收入分开核算或不能正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10%-50%之间确定娱乐业营业额占全部营业额的比例,据此分别计算征收娱乐业与服务业营业税。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一﹝1993﹞566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娱乐业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注:鲁地税函﹝2001﹞313号规定鲁地税一字﹝1998﹞第1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止。
又注: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鲁地税函﹝2001﹞31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方要求进一步明确娱乐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娱乐业税目的范围仅限于: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除上述项目以外,我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一字﹝1998﹞第18号)中列举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网球、乒乓球、滑(溜)冰、壁球、儿童游乐场、滑道、棋牌室、健身房、水上游乐场、动感电影等项目,自2001年5月1日起,应分别按“文化体育业”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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