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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1997﹞1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完成脱钩改制并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按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收费。
  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以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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