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山东税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9号)。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 ﹝20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三月十六日 鲁地税函﹝2001﹞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对“网吧”收入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网吧”是近几年新兴的一项服务项目,主要利用计算机及其他通讯设备,为顾客提供上网服务,一般按使用时间收取服务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对“网吧” 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