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山东税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三月十四日 鲁地税函﹝2001﹞7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税务机关反映,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在具体执行中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摊回分保费用,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