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释:条款废止,文中“凡按国家规定符合”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报经批准,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计算机公司等单位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所取得的软件开发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计算机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所取得的软件开发收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凡按国家规定符合“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报经批准,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