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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71号)的规定,我市邮政局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市年度邮政业务收入的1.7%,超过比例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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