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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更好的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招投标活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4〕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按照采购目录和采购权限实施政府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行为。招标项目要保证招标文件符合规定,招标过程合法、合规,不得以各种条件限制或排除潜在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条款作为评标加分或中标的条件,恪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积极实施“阳光采购”。
  二、各地要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树立依法采购、依预算采购的观念。按照总局《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国税函﹝2004﹞91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严格按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没有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采购”。因此,从现在起,各地要加强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调研工作,确保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客观和实事求是,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各地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搞好调查研究,积极研究对策,并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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