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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国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适应税务检查职责范围调整后,征收、管理等部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的需要,经省局研究决定,对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做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
  (一)稽查局正式工作人员;
  (二)征收、管理等部门从事日常税务检查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法规部门正式工作人员;
  (四)分管上述工作的领导。
  二、本次检查证的办理范围
  本次办理税务检查证的人员:一是新办证人员,即按原发放范围规定不应办证,而本次调整范围后应予以发证的人员;二是重办证人员,即已经发证但因工作调动、证件遗失或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补办或更换检查证的人员。
  三、办证前的组织准备工作
  各地稽查部门在检查证的办理工作中应坚持快速及时、相对集中的原则。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与省局(稽查局)联系集中办理,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各地在组织办证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将已发证但经本次调整后不应再发证人员所持的检查证全部予以收回销毁,并将销毁情况报省局(稽查局);二是组织申请办证人员填写《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表样可从《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三是组织人员将办证有关信息录入《税务检查证信息管理系统》,并由各市局稽查局统一生成全市上报数据盘;四是收齐每一位申请办证人员近照一张,照片采用小二寸天蓝色底色、免冠正面着春秋税装彩照;五是由各市局稽查局集中打印出全市范围的《税务检查证申办表》(表样可从《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并装订成册,以备上报。
  四、关于办理税务检查证的其它事项,请各地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0﹞46号)文要求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联系电话:0531—565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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