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财务职能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51号),将机关财务管理职能从办公室调整到财务管理科,“本着人随业务走的原则,机关财务管理人员也相应调整到各市局财务管理科。”目前尚未进行财务职能调整的和调整尚未完全到位的单位,务必在2005年初抓紧调整到位。
二、严格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违反规定私自开户。凡存在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立即进行清理纠正。
三、按照总局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职能,除财务管理科之外,其他部门不得行使财务工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