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通知》(国税发﹝2004﹞1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目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责需要,省局及各市局政府采购工作仍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原财务部门设置的政府采购岗位继续予以保留。各单位可以根据会计核算管理需要在总局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及各项财务收支等,市局审核人员可由内审人员兼任,县级局应设置审核专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