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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为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贯彻好鲁政办发﹝2004﹞101号文件,省局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山东省××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预收款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收款收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开具使用。预收款收据不作财务费用报销凭证,不得代替发票和财政收据使用。
  二、预收款收据(式样附后)为手写式,分类代码统一为91301,地区代码以各市代码区分。收据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帐联。规格为40K,每本25份。
  三、预收款收据由各市印制,套印各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在收据联和记帐联套印发票监制章及收据代码。
  四、预收款收据的印制、领购、开具及保管比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五、各地在启用预收款收据的同时,要结合省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此项措施在四月底前落实到位。
  附件:山东省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票样)(略)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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