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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按每月960元扣除;从业人员工资每月人均不超过96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960元的,按960元扣除。
  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172号)第一款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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