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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自去年7月以来,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了为期一年半的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05﹞5号),今年1月13日,省检察院、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就贯彻通知精神召开了座谈会,并初步形成了《实施意见》。为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8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清开展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这次检察机关开展的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营造和谐税收征管秩序的有力保障,是保护爱护国税干部的有效措施,对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以此次专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努力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准确把握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的原则。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办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工作,要本着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国家税收、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工作秩序,有利于调动广大国税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坚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主动提供业务咨询,积极协助做好内部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因处理不当影响国税干部队伍的稳定。
  三、认真开展系统内失职渎职案件的自查自纠。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对2003年以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一是对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查结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复审,查看是否存在涉嫌渎职犯罪案件该移交不移交的问题;二是对稽查部门查办的涉税案件进行梳理,查看是否存在按法律规定该移交不移交的问题;三是对稽查部门查办并移交公安机关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进行梳理,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核实,查看是否涉及国税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四是对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底稿进行梳理,查看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执法过错是否按规定进行整改,对涉及国税人员失职渎职问题是否需要实施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凡一经查实的,该处分的处分,该移交的要坚决移交,决不能姑息迁就。
  四、切实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密切关注专项工作的动态,认真研究专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系统内发生的案件举一反三,分清责任,认真整改,堵塞漏洞。严格落实案件线索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国税人员涉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对那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要追究单位“一把手”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要在2月21日前将前阶段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自查自纠的情况、开展专项工作以来国税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以及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的意见建议书面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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