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各基层局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各基层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各基层局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2006年是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第一年,为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各基层局应对2005年出口货物发生的应退(免)税额、办理情况、以及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未办理2005年出口货物发生退(免)税额进行统计,填写《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5),于2006年1月18日前上报市局。
四、各基层局在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同时,应对各局所分管出口企业2005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口企业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中的遗留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解决完毕。各基层局对出口企业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及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局。
五、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各基层局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基层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局。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
2、《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3、《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4、《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5、《2005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