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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记功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记功奖励管理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记功奖励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记功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干部职工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干部职工的记功,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奖励及时、运用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人事教育部门或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记功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对干部职工的记功奖励,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和一等功。
  第六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予以记功: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税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严格执法,维护税法尊严或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为国税系统争得重大荣誉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七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需要记功的,一般应当结合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随时给予记功。
  第三章 标准
  第八条 对干部职工的记功,应当坚持标准和条件,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依据。
  (一)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给予记三等功;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三)对贡献特别巨大、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上报申请记一等功。
  第四章 审批
  第九条 对干部职工的记功,由干部职工所在国税机关或者上级国税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记三等功,处级干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科级(含)以下干部职工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和省税务学校批准;
  记二等功,处级(含)以上干部由省局按规定报总局批准,科级(含)以下干部职工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局按照规定程序向总局申请。
  第十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记功权限的规定实施记功奖励。必要时,省国税局也可以直接给系统科(含)以下干部职工记三等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记功:
  (一)弄虚作假,骗取记功的;
  (二)申报记功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消记功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一条 给予干部职工记功应做到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事迹公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采取一定形式,公布记功范围、记功数量、标准条件、评审程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二)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并由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或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统一填写记功审批表(一式二份),按照记功种类和审批权限办理呈报手续。
  (三)各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或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应将记功审批表和先进典型事迹材料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审核。审核内容:有无伪造事迹的;有无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有无受到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经审核后,由下级局按照权限上报市局或省局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将经批准的记功审批表分别存入呈报机关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于记功的人员,可以由批准机关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状、奖章以及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记功奖励的证书、奖状和奖章由省局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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