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释:条款失效,《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集中打印专用)》、《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打孔)》、《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打孔)》三联式和四联式发票、《山东省保险业财险专用发票”(打孔)》发票票样改变,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保险业发票的管理,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业发票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55号),统一启用了山东省保险业寿险、财险发票。根据各保险公司的反映以及省局了解的情况,为进一步满足保险公司发票使用需求,省局决定在原有保险发票的基础上,新增部分保险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保险发票的种类及代码(票样附后)
1、“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集中打印专用),各人寿保险公司集中打印保险单时开具使用。发票分类代码为31205,联次、规格、价格同“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31201)。
2、“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打孔),发票分类代码为31209,联次、规格、价格同“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31201)。
3、“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打孔),分为三联式和四联式两种,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31206、31207,联次、规格、价格分别同“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三联式为31202、四联式为31203)。
4、“山东省保险业财险专用发票”(打孔),发票分类代码为31208,联次、规格、价格同“山东省保险业财险专用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31204)。
二、关于集中打印保险单和发票(以下简称集中出单)问题
除总局另有规定外,省内集中出单的保险公司,由集中出单机构统一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集中打印发票计划。省局监印后,逐级发放至集中出单机构,进行统一打印,然后由集中出单机构将发票联和记帐联分送至所属公司,所属公司应当将记帐联报纳税地主管地税机关查验。
三、保险发票地区代码的设定
除“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集中打印专用,发票分类代码为31205)的地区代码为3700外,其他保险发票(新增保险发票及鲁地税发﹝2006﹞55号中的保险发票)的地区代码设定分别以各市代码区分。
四、发票启用时间
新增保险发票自2006年12月1日启用,各保险公司原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起,旧版保费发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