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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应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市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作为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考核等工作。
  二、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如发现《通知》第二条所列情况,应由县(市、区)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退税审核岗出具《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转办单》(格式见附件1),交由调查核实岗审核落实后在规定的1个月内填写《出口货物调查核实情况反馈单》(格式见附件2),反馈退税审核岗。
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市的不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由各市局自行确定函调方式或内部转办方式。
  三、对已发函未按规定时限回函并经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属于同一市不同县市区局的,由各市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回函;跨省、市的由各市局每月一次将情况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由省局负责协调、督促回函。
  四、《通知》所列附件由各市局自行印制,统一编号。发函函件签发人为市局或县(市、区)局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回函函件签发人为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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