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和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从业人员工资超过每人每月1600元的按照1600元扣除,不足1600元的据实扣除。